在我国企业融资的具体实践中,新三板往往起跳板的作用。企业在新三板培育后,往往会转到北交所、科创板或者主板上市。近年来,随着互联互通的推进,新三板企业赴港上市越来越多,从本期开始主要讨论新三板企业赴港上市具体如何操作。
在新三板企业登陆港交所的具体实践中,也基本上是遵循了上两种基本路径模式,即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个模式。
2018年4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在北京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北京市金融局及中国结算相关领导出席了签约仪式。
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欢迎对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公司在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申请到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和上市不设前置审查程序及特别条件。
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挂牌公司赴港融资建立了基础性的合作框架,有助于挂牌公司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与优势,拓宽国际视野,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提升全国股转系统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升估值效率。

但实际上,目前实践操作中,也不完全是按照直接上市模式操作的,有一部分公司是完全摘牌后,按照间接上市模式操作。
在新三板企业登陆港交所的具体实践中,也基本上是遵循了两种基本路径模式,即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个模式。
1.股权控制模式下
第一,新三板公司在采用股权控制模式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其实际控制人需要通过其所控制的境外主体取得新三板公司的股份,以实现对境内实际运营主体的控制,即由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取得新三板公司的股份。
从目前的小红筹操作惯例来看,如果境内公司并非外商投资企业,且其所属行业对外资并无限制或禁止,则一般采用由境外无关联投资方先行受让境内公司部分股权、将之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由境内身份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对之进行并购,以避免适用关联并购的严苛条款,最终实现境外主体对境内公司的股权控制。
新三板企业赴港上市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往后的文章我们将会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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