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与海通证券因涉中核钛白转融通违规同时遭立案调查

4月12日,证监会再次强调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应了结公司股份融券合约。

当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同时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同与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事相关。

中信证券公告称,因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3月13日,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立案。

同时,海通证券也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3月13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到,中核钛白在2023年进行了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募资总额为52.88亿元。在这次定增中,包括海通证券在内的多家机构和券商参与了认购。

在定增过程中,中核钛白的股票被用作转融通标的,这是一种允许投资者借入股票进行卖空的机制。根据相关报道,中核钛白的融券余额在2023年2月9日之后迅速增长,从之前的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波动,增长至超过6亿元。特别是在2023年2月10日至2月17日之间,融券卖出量显著增加,而在2023年9月14日至22日之间,出现了高额的融券偿还。

此外,亦有媒体报道指出,在2023年3月16日、21日、28日出现了三笔期限为182天的融券,这与通常的融券期限(14天、28天)相比较长,显示出一些投资者可能在利用转融通进行较长期的做空操作。

从股价走势来看,中核钛白在2023年2月9日达到阶段性高点后,股价持续走低,至2023年9月22日跌幅超过40%。这意味着,如果相关方在股价高点前后进行融券卖出,并在股价低点时买入偿还融券,即使扣除融券成本和交易成本,仍有可能获得正向收益。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多次修改融券相关规则,其中就包括了对限售股出售进行监管。

1月28日,证监会宣布,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

2月6日,证监会再度发文,对融券业务提出了三方面加强监管的措施。一是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减持。

衡财保团队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下达体现了监管层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督,有利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投资者权益保护。目前案件正由证监会进一步调查中,如果证监会查明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有权对相关主体作出处罚,处罚方式可能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投资者亦可保持关注,受损投资者或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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