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 5 大类 11 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 0 分,定为 E 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 60 分的证券公司,定为 D 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 A、B、C 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 B类 BB 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 100 分。
(一)A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 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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