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应否暂停量化交易?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量化交易凭借其高效性和精准性,逐渐在证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当量化交易背离合法轨道,就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使得普通投资者在这场不公平的博弈中处于劣势,严重损害投资者财产权益及投资信心,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并伤及ZF公信力,进而对经济发展、政治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一、量化交易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具体情形如下:

• 连续交易操纵:量化交易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大量交易指令,在短时间内对某只证券进行连续买卖,意图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如单个或多个量化交易主体联合起来,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或卖出某证券,造成股价大幅波动。

• 约定交易操纵:量化交易主体之间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利用程序进行相互之间的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例如,多个量化机构约定在某一时刻同时以特定价格买卖某证券,制造虚假的交易活跃假象。

• 自买自卖操纵:量化交易如果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在这些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通过程序自动完成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此来误导其他投资者,也构成操纵行为。比如量化机构利用多个关联账户,通过程序进行对倒交易,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

• 蛊惑交易操纵:量化交易机构或相关人员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然后配合这些虚假信息,利用量化交易程序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例如通过网络平台散布某公司的虚假利好或利空消息,同时利用量化程序进行相应的买卖操作。

• 抢先交易操纵:量化交易主体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然后自己或建议他人利用量化程序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连续买卖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 实施串通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4.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等。

四、关于暂停量化交易的建议

学术专家刘纪鹏的建议:

• 市场稳定期内暂停:在市场处于不稳定状态,如A股未能稳定在一定点位(如4000点)以上时,暂停量化交易,待市场恢复正常后再逐步恢复,减少市场波动,给长期投资者提供稳定环境。

• 暂停高频量化交易:高频量化交易在短时间内大量交易加剧市场价格波动,对市场稳定性威胁大,可考虑暂停高频量化交易。

普通投资者角度的建议:

• 技术层面监管暂停:有投资者认为量化交易如同游戏外挂,利用先进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公平,可从技术层面暂停量化交易的相关程序接口使用,禁止其利用数据优势进行交易。

• 特殊时期暂停:在市场出现大幅下跌、横盘震荡等不利于投资者的行情,且市场活跃度并非主要依靠量化交易来维持时,暂停量化交易,以稳定投资者情绪,恢复市场信心。

关注股卫士,获取价值资讯及法律帮助。

量化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应否暂停量化交易?

发布者:股市刺客,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5sca.cn/archives/832690
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或读者投稿,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不妥之处,请联系站长并出示版权证明以便删除。敬请谅解!

(0)
股市刺客的头像股市刺客
上一篇 5小时前
下一篇 5小时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